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你离国家安全远吗?

20/04/15 16:03:55 作者:郑晗琳 点击:[] [小] [中] [大]

近年来,在日常生活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层出不穷,比如无意中为国外间谍当向导而泄密、军迷在社交网站晒资料泄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朋友圈发涉密信息等。

所以国家安全,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1. 何为国家安全?

问题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咋来的?

答: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问题二:什么是国家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问题三: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答: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 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问题四:什么是12339?

答: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说起危害国家安全,大家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间谍,这也是电影大片里演得比较多的,如007、FBI、CIA之类的人物。不要以为间谍行为离我们很远。给大家分享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90后廖某因为受QQ好友的蛊惑,拍摄军港停泊的军舰舰号来获取报酬,触犯了法律。

案例二:李某受境外间谍“飞哥”指示,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工具,长期为其订购和提供境内内部军事刊物,并对重要军事基地进行长期定点定时观察,大量军事基地动态情况和军事装备的照片通过他的手流向境外,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飞哥”利用“网上书店”、军事爱好者网站等网络渠道,在广东省策反运用12人,在全国范围内更有20多个省市40名境内人员被“飞哥”策反运用。事后以上人员均被法律制裁。

2.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相关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以下五个方面: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罪名有哪些?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的行为。

8.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9.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0.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法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3.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三、关于生物安全,你了解多少

2月1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特殊背景下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那么,到底什么是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有何关联?我国正面临哪些生物安全挑战,又该如何应对?请看相关专家给出的科普解读——

无处不在的生物安全

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生物安全”更像是个学术概念,与日常生活的距离似乎有些远。其实,生物安全在我们的周围无处不在,它与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等方面,确保国家安全。显然,新设立的国安委必然将应对包括生物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的多样性挑战。

生物安全是指生物的正常生存、发展以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人类开发利用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也可以说,生物安全是各种生物不受外来不利因素侵害和损害的状态。其中,外来因素包括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转基因技术),外来有害生物的引进和扩散,对人类生产和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传染病、害虫、真菌、细菌、线虫、病毒和杂草等。

生物安全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物安全是指防范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风险。广义的生物安全还包括重大新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外来生物入侵、生物遗传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流失、实验室生物安全、微生物耐药性、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威胁等。

生物安全防控面临巨大挑战

作为当今世界快速发展的新兴经济体和生物多样性大国,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防控面临的巨大挑战主要表现为:

新突发传染病造成难以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2003年出现的SARS在极短的时间内传播到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造成900余人死亡。眼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在给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外来入侵生物危害不断加剧。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全国进境口岸截获的外来有害生物也呈现出种类批次增多、蔓延范围扩大、危害加剧的特点,对生态环境、农林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巨大危害。目前,我国共有667种外来入侵生物,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元。

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特别丰富的国家,很多珍贵、稀有的生物遗传资源起源于我国。为此,有的国家采取多种手段,不断从我国搜集、掠夺生物遗传资源,并通过市场、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使作为生物遗传资源原产国的我国变为受害国。据业内专家估计,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引进和输出比例大概为1:10,流失情况严重。

生物战威胁将长期存在,生物恐怖袭击不容忽视。目前,全世界至少有25个国家具有生产大规模杀伤性生物武器的能力,一些恐怖组织也具备利用生物战剂发动恐怖袭击的能力。利用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研制而成的生物战剂,主要有炭疽杆菌、鼠疫杆菌、天花病毒、出血热病毒等。敌对势力和恐怖组织有可能把我国列为生物恐怖袭击的对象,因此,我国面临生物恐怖袭击的威胁。

转基因生物的大规模应用可能产生潜在风险。我国已经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主要是抗虫棉和抗病番木瓜。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共培育成转基因抗虫棉新品种176个,累计推广4.7亿亩,减少农药使用70%以上。2020年1月,我国自主研发的转基因玉米和大豆获得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标志着我国转基因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但是,转基因生物的大规模应用可能造成病虫抗性增加、杂草化加剧、基因污染和生物多样性降低等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推进转基因产品的产业化应用。

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建立了适合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生物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有关生物安全的多部法律,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务院出台了多部相关的行政法规,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保障生物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建立了涵盖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各环节的法规体系,以及合理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由12个部门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安全评价、技术标准、检测监测三个方面形成系统全面的技术支撑体系。

尽管如此,我国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以下短板:

一是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生物安全法尚未出台,防止外来生物入侵、遗传资源流失的法规尚未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调查、监测、预警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

二是生物安全预警与保障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生物安全科学研究人才缺乏,知识积累不足;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不健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缺乏,实验条件和仪器设备亟待升级改造;对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威胁预判能力不足等。

三是公众生物安全意识薄弱。长期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对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不够,新闻媒体对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威胁形势宣传不够,公众参与生物安全培训和管理的渠道不畅,这些都导致公众对于生物安全这个概念感到陌生或理解不充分。

基于以上现状,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与启示,笔者建议,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首先,完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制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条例”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调查、监测、预警的标准研发,形成系统、完备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等。

其次,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重视新突发传染病、动植物检验检疫、生物入侵、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并建立健全上述相关领域的风险评估和治理体系、监测预警网络、信息共享网络、应急管理体系和决策技术咨询体系。

最后,普及公众生物安全意识教育。可以针对不同受众编写一系列培训材料和科普读物,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大中小学课堂、爱国主义教育培训基地等重要时间节点和场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现场讲座、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有关生物安全的知识和技能,鼓励、推动公众参与生物安全信息采集、报送、监督和管理。